婚外情事实证据的收集与举证
认定婚外情是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一项关键事实。
婚外情也是夫妻一方有过错的基础事实,如果在离婚案件中,一方存在婚外情的情形,那么该方在整个离婚案件诉讼中可能都将处于劣势地位,一方面其可能面临被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后果;另一方面过错方在子女的抚养监护权争取、在共同财产的分割等环节,都可能面临因过错而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,子女的抚养监护权无法争取到,在分割财产时因过错被少分。
但要证明婚外情的事实,却是这类案件中的一个最大的难题。因为,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婚外情时,往往因为缺乏取证技巧,或者因无法较好的控制情绪,或者未预料到离婚的后果,因此错过了取证的最佳时机,甚至销毁证据的情况也极为多见。
本律师认为,一旦发现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的情况,宜针对不同的证据事实,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方式,而且要有一定策略的取得一些证据。
在我国书证永远是具有最佳证明效果的证据,这提醒我们当事人,在取证时,可以采用书证的方式来固定证据,具体方法为:在发现一方存在婚外情时,让对方出具“保证书”、“道歉书”等,这类书件不仅在后期可以威慑婚外情方,在一旦要离婚的环节可以成为婚外情的关键直接证据;
如果是嫖娼事件等,通常有警方介入,有警方的笔录,则应到公安机关调取该等笔录,如有处罚的,可以调取处罚决定书等;
有时候,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、国家机关,如果发现职工有作风问题,常常会以单位名义对其进行批评、教育,或者要求其出具检讨书之类,该类处理决定、检讨等常可作为证据;
如果发现婚外情是,是通过网络聊天记录,通过双方来往的书信、短信、电子邮件等,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,可以将电子类通信记录进行公证;
其他直接证据如拍照、摄像等,也可以作为证明婚外情的关键证据,但其取得成本较高,当事人可以酌情使用。
一项应注意的问题是,证人证言,因是直接当事人之外的人所作的陈述,在中国证人的认知能力和诚信普遍不高,证人证言普遍效力较低的司法环境下,证人证言应作为辅助证据使用。